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他字第23號
- 原告
- 林國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8日103 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駁回後,原告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11月27日以103 年度裁聲字第336 號裁定准許,而暫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 元。茲原告所提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7 月9 日104 年度判字第37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訴審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上訴時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計上訴審裁判費6,000元 。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