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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洪慕芳

         104年度救字第25、

         26、27、28、29號

聲請人
鄭名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等間法官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94至598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94至598號事件已合併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9號案件審理,而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9號案件聲請人業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在案,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上述案卷可稽,聲請人已無再繳納裁判費之必要,且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9號案件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駁回在案,顯無勝訴之望。從而,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其聲請不應准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洪慕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94至598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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