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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

土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王立杰洪慕芳林玫君

原告
林柏宏
訴訟代理人
林育丞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 律師
被告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魏明谷(縣長)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林昕蓉

張興蘭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3 年6月27日院臺訴字第103012823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土地重劃事件,不服被告民國102 年3 月15日府地價字第102008029 號函、102 年8 月14日府地價字第1020246103號函,提起行政訴訟。因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設於彰化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重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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