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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47號

都市計畫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鄭淑貞王立杰蕭惠芳

原告
郭俊良

上列原告因都市計畫事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經該院以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9日104 年度國字第40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都市計畫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4年9月1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24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4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計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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