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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97號

加給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王碧芳陳秀媖程怡怡

原告
謝秀亭
被告
衛生福利部
代表人
蔣丙煌(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月春

 黃淑容

 洪紹淵

上列當事人間加給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以民國(下同)103 年9 月29日通知單追繳102 年7 月23日至103 年9 月30日溢領待遇差額(含法制專業加給、102 年年終工作獎金及102 年考績獎金)計新臺幣(下同)87,205元之處分,以及被告103 年10月份、103 年11月份、103 年12月份及104 年1 月份薪資明細表依專業加給表㈠規定支給專業加給21,710元(未依專業加給表㈤支給法制專業加給27,315元)之處分,循序提起撤銷訴訟。經核本件係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僅109,625 元【計算式:87,205元+(27,315元-21,710元)×4 月=109,625 元】,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 段488 號,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9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加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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