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9號
- 原告
- 鄭名夫
- 被告
- 監察院
- 代表人
- 張博雅(院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陳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7 月4 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599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7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4年度救更一字第1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裁字第707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此有各該裁定附卷可稽。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繳費,亦有繳費狀況查詢頁面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揆之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