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97號
- 原告
- 謝秀亭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
- 代表人
- 蔣丙煌(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月春
黃淑容
洪紹淵
上列當事人間加給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以民國(下同)103 年9 月29日通知單追繳102 年7 月23日至103 年9 月30日溢領待遇差額(含法制專業加給、102 年年終工作獎金及102 年考績獎金)計新臺幣(下同)87,205元之處分,以及被告103 年10月份、103 年11月份、103 年12月份及104 年1 月份薪資明細表依專業加給表㈠規定支給專業加給21,710元(未依專業加給表㈤支給法制專業加給27,315元)之處分,循序提起撤銷訴訟。經核本件係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僅109,625 元【計算式:87,205元+(27,315元-21,710元)×4 月=109,625 元】,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 段488 號,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