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
- 原告
- 林柏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丞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順貴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昱中 律師
- 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代表人
- 魏明谷(縣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傑
林昕蓉
張興蘭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3 年6月27日院臺訴字第103012823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土地重劃事件,不服被告民國102 年3 月15日府地價字第102008029 號函、102 年8 月14日府地價字第1020246103號函,提起行政訴訟。因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設於彰化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