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交上字第189號
- 上訴人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黃士哲(處長)
- 被上訴人
- 魏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代表人黃士哲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查上訴人上訴時之代表人原為許昭琮,嗣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變更為黃士哲,茲據上訴人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及臺中市政府令附本院卷可稽,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准予承受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