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55號
- 聲請人
-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