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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98號

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吳明鴻蕭惠芳陳秀媖

原告
羅怡如 送達處所:臺北郵局第43之480號信箱

上列原告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55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有各該件裁定、本院索引卡查詢案件基本資料作業頁面可稽。本院審判長於前開裁定確定後,以民國106年1月12日105年度訴字第109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1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繳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9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司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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