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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9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蕭惠芳鍾啟煒侯志融

抗告人
林懿慧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39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105年11月3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05年11月14日(星期一)即已屆滿。查抗告人雖於105年11月7日針對本案向就本案無事務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抗告狀(見行政抗告訴狀右上角所蓋收狀戳),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轉送本院,但該抗告狀於105年11月16日始到達本院,此有本院蓋於抗告狀上之總收文戳章可稽。衡諸原裁定正本已明確記載抗告期間及應提出抗告狀之法院,則抗告人之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85號裁定意旨參照),其抗告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鍾 啟 煒

     法 官 侯 志 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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