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8號
- 原告
- 朱亞魂
- 被告
- 勞動部
- 代表人
- 陳雄文(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勞動部民國105年1月14日勞動法訴字第1040024054號訴願決定,於105年3月9日提起行政訴訟,其爭訟標的為被告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所為之裁罰,依原告主張該部分所爭訟之罰鍰僅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並未逾40萬元,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之簡易事件,另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所在地為臺北市延平北路2 段,是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