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69號

水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曹瑞卿林淑婷王俊雄

原告
徐淑玲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李世光(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

楊建宏

高華璟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所溢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應予返還。

事實及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前經本院以因原告之訴一部撤回,致其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屬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並以本院民國105年8月25日105年度訴字第669號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其所需繳納裁判費應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原告於105年5月19日向本院繳納4,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附卷可稽,核溢繳2,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王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9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水利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