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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交上字第119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秀媖鍾啟煌蘇嫊娟

上訴人
李國精
被上訴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葉梓銓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6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後,被上訴人代表人由詹政良變更為葉梓銓,有臺北市政府民國105年6月27日府人任字第10500758500號令影本在卷為憑,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第2項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再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準用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3 條第1 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第2 項準用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3 條第2 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三、民國104年6月29日下午5時許,上訴人駕駛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國道5號公路北上31.1公里處,因涉有利用路肩超車北上之違規行為,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員警攔停製發國道警交字第Z9D02306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嗣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誌指示行車」之違規行為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2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104年8 月10日北市裁罰字第22-Z9D023067號裁決書對上訴人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69號判決(以下簡稱原判決)駁回,提起本件上訴。

四、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上訴,主張略以:上訴人不常到宜蘭,不了解當地行車及號誌狀況。當日雪山隧道塞車回堵,擬下流道,改走替代道路,至路肩終點處,後方出現警車,上訴人以為違規行駛路肩,即轉入主線道,隨即依警示重回路肩。因上訴人不知路肩有無開放,也不知遠處尚有「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標誌,即改以「禮讓警車」為由告知員警。原判決採認舉發機關之錄影內容,惟「路肩通行終點」、「前方400公尺開放路肩」、「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等標誌,分開設置,各相距約達1公里,實難知悉可否或何時得行駛路肩,此外車陣亦形成視線阻礙,被上訴人主觀誤為裁罰,顯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原判決自行細繹錄影內容,認定上訴人利用路肩超車北上,惟被上訴人就違規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原判決將違規意圖轉變成違規事實,法官在不完整證據上敘述,所認上訴人行駛開放路肩卻未下交流道之違規事實,反造成員警引導停車行為係誘導上訴人違規之矛盾,原判決顯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當然違背法令等語。經核上訴人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係就原判決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7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及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為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字第119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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