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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交上字第189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黃本仁洪遠亮蕭忠仁

上訴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黃士哲(處長)
被上訴人
魏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代表人黃士哲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查上訴人上訴時之代表人原為許昭琮,嗣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變更為黃士哲,茲據上訴人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及臺中市政府令附本院卷可稽,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准予承受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字第18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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