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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55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蕭惠芳侯志融陳姿岑

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全字第55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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