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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64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胡方新蘇嫊娟鍾啟煌

上訴人
蔡阿龍
被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英世(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程序事項: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李慶華,於本件訴訟進行中變更為吳英世,茲據被上訴人現任代表人依法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6 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2 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三、上訴人於民國92年4 月14日自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下稱淡水一信)之帳戶提領新臺幣(下同)3 千萬元,匯款至三子蔡順益之誠泰商業銀行(下稱誠泰銀行)帳戶內,並由長子蔡清泉代理蔡順益於同日將系爭款項支付予中華成長公司,而有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情事,惟上訴人未依同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經被上訴人所屬淡水稽徵所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上訴人該年度贈與總額為3千萬元,應納稅額為7,895,000元外,並裁處罰鍰7,895,000 元。上訴人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猶表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0 年度判字第1617號判決「原判決關於罰鍰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廢棄部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復查決定)均撤銷,其餘上訴駁回」,是本件應納稅額因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嗣被上訴人所屬淡水稽徵所即就應納稅額加計利息381,304 元,一併發單徵收。上訴人不服,即就加計利息部分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經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四、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略以:上訴人長子之配偶即上訴人長媳賴麗卿於83年間向嘉義市政府集體購買房屋,有三分之二產權人集體提供其產權為擔保並連帶向嘉義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嘉義二信)借款供繳納購屋款項,因部分連帶保證人無法繳納利息,故被列為不良債權,嘉義二信將該債權於91年底出售予誠泰銀行,再轉賣予中華成長二公司,其中連帶債務人之一盧宗明及上訴人長媳名下財產恐有被查封之虞,故分別利用林淑惠及原告三子名義,買回該不良債權。是上訴人自淡水一信提領之3千萬元係借予三子,以解決長子及長媳之連帶保證債務問題,並非贈與,僅係因大額現金提款有危險之虞,故採匯款方式,上訴人三子於陸續與債權人達成清償和解後,亦將和解款項陸續以其名義返還上訴人,被上訴人僅以匯款遽認定為等同贈與,不予採信上訴人之上開說明。又上訴人有子女8名,豈能僅贈與三子一人等情。經查,上訴人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業已主張而為原判決不採之陳詞,並就原判決已論斷者,泛言其違法,非屬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鍾 啟 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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