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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6號

漁港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許瑞助洪慕芳林玫君

原告
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翁天保(董事長)
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代表人
陳添壽(署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漁港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漁港法事件,不服被告民國104年12月11日漁一字第1040736098號函,提起行政訴訟。因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設於高雄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3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漁港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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