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

損害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陳心弘

抗告人
郭靜純(即郭蘭英,即郭融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3月17日寄存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p115,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於106年3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抗告人應於106年4月8日前補正)。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