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16號聲 請 人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代 表 人 江德銓(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 律師 劉昌坪 律師 簡維克 律師 相 對 人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即輔助參加人) 代 表 人 李光漢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 律師 陳碧瑩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駁回相對人之輔助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一項)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第二項)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利害關係」,固係指法律上利害關係,但依此之輔助參加,僅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即可,不以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撤銷訴訟之結果直接受有損害為必要,此為與獨立參加不同之所在。故此處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法律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一造之敗訴,依該判決之內容,包括法院就訴訟標的之判斷,及判決理由中對某事實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判斷,將直接或間接受到不利益,若該當事人勝訴,則可免受不利益而言。且此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不以公法上利害關係為限,即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亦包括在內(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72號裁定參照)。 二、緣相對人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國數位公 司)為於民國104年5月開播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者,於104年底開始與聲請人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頻道代理商議訂105年度頻道授權契約,其中聲請人主張仍維持104年度之交易條件,即以開播區域之內政部公告行政總戶數之15% 作為計價戶數基礎(又稱最低保證戶數,Minimum Guarant ee),惟相對人認為前開計價方式不合理,而主張以實際收視戶數作為簽約戶數。為釐清聲請人就頻道授權計價戶數之議定,是否有阻礙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參與競爭而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情事,嗣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認聲請人就其代理頻道105年度之授權,分別對於全國數位公司、大豐 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渠等之競爭者給予不同之交易條件,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行為,且有限制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爰以105年10月31日公處字第105118號處分書命聲請人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1 個月內改正前項違法行為,並裁處聲請人新臺幣4,000萬元 罰鍰。聲請人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即105年度訴字第1916號)。相對人以訴訟審理結果將直接影響其公司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而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44條之規定,聲請獨立參加或輔助參加本件訴訟 。經本院於106年4月18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916號裁定駁回 其參加訴訟之聲請。全國數位公司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72號裁定主文如下:「一、原裁 定關於駁回抗告人聲請輔助參加部分廢棄。二、其餘抗告駁回。三、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是關於全國數位公司聲請獨立參加部分,業已駁回確定,最高行政法院並同時指明,關於輔助參加部分,應予准許。 三、於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72號裁定後,本院準備程 序中,聲請人另具狀聲請駁回相對人之輔助參加訴訟。查本件撤銷訴訟主要爭點在於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授權金交易條件是否違法,本件審理結果將直接影響相對人全國數位公司與聲請人105年度、106年度授權金計價方式之交易條件等情,如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係認定聲請人並未違反公平法第20條第2款規定,而撤銷原處分,勢將影響相對人全國數位公 司與聲請人105年度及106年度頻道授權金條件之調處結果,難謂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不會間接受有損害等情,業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72號裁定廢棄意旨指明甚詳,本 院自應受其拘束,則相對人全國數位公司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輔助參加本件訴訟,自應予准許。且 本院並已於106年12月4日裁定准予相對人全國數位公司輔助參加訴訟。故聲請人另具狀主張:全國數位公司聲請輔助參加,將對聲請人與相關業者之營業秘密有重大妨害,不應准許云云,既與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72號裁定廢棄 意旨不符,自無足採,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