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8號
- 原告
- 統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童志堅(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錢裕國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新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 代表人
- 楊鴻正(分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原告代表人童志堅因於民國96年間涉有容許他人借用原告名義及證件參與被告「體技訓練場整修工程」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投標,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簡字第2205號刑事簡易判決有罪科處罰金在案,被告據此依系爭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3點規定向原告追繳押標金新臺幣(下同)14萬元。原告不服,向被告提出異議後,復不服被告104年9月9日北市警中正二分行字第10431452500 號函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經申訴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核原告爭執之押標金金額為14萬元,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5號,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