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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1號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秀媖鍾啟煌蘇嫊娟

聲請人
黃素梅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1款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3日對聲請人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105年11月11日公示送達公告、登入司法院網站日期為105年11月14日之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1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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