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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黃本仁洪遠亮蕭忠仁

原告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蕭政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志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威宇 律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王綉忠 (局長)
輔助參加人
經濟部工業局
代表人
吳明機(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國樑

謝又民

劉穎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綉忠為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甚明。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判決送達後,被告之代表人吳英世已於民國105年8月31日退休,由王綉忠繼任,並於105年9月2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相合,自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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