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5號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王綉忠(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玉嫻
- 上訴人
-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明介(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許祺昌 會計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思吟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益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被上訴人代表人王綉忠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該規定為行政訴訟事件所準用(參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而法人之代表人在訴訟法上準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故其代表權消滅,亦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問題。又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予准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