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59號
- 原告
- 賴維寬
- 被告
-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 代表人
- 蔡明哲(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南投縣○○鎮○○路0段00號,依首揭規定,應由其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