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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號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本仁林妙黛洪遠亮

原告
楊明達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陳瑜朗(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重新核算完稅價格及稅額」,依訴願決定書所載,原告進口貨物經被告先行准予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25,000元後驗放,事後審查核定其應納稅費為307,987元,以上開保證金抵充後,通知退還稅費17,013元。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訟,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若勝訴可獲得之利益)僅307,987元,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又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基隆市○○區○○街0號,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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