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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4號

水土保持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許瑞助洪慕芳許麗華

上訴人
吳玲錦(兼如附表所示許妙玲等17人之被選定當事

人)

黃己開(兼如附表所示許妙玲等17人之被選定當事

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3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3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水土保持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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