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4號
- 上訴人
- 吳玲錦(兼如附表所示許妙玲等17人之被選定當事
人)
黃己開(兼如附表所示許妙玲等17人之被選定當事
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3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