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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6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許瑞助洪慕芳許麗華

上訴人
鼎溙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文源(董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8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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