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灣東電化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88號原 告 台灣東電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松尾直(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複代理人 邱姝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偉揚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依財(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李育琪 李憲宗 吳俊毅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蘇淑貞(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張培瑤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 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行政訴訟法第181條:「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且民事訴訟法第170條於行政訴訟事件準用之 ,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可參。 二、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表人變更,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