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2號
- 抗告人
-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因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6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以107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此有上開裁定附於本院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3頁)。則上開本院裁定乃係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自不得抗告,抗告人卻對之提起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