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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8號

勞工退休金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張國勳孫萍萍楊坤樵

原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朝國(董事長)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鄧明斌(局長)
參加人
吳秋君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鄧明斌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所示,於行政訴訟準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另參酌最高法院前民國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本件於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25 日裁判。被告代表人於108年7月6 日,由石發基變更為鄧明斌。現原告提起上訴,被告新任代表人鄧明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