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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00號

榮民就養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金圍畢乃俊陳心弘

聲請人
蘇石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間榮民就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7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7年度再字第79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11月25日寄存於青年郵局,聲請人並於107年11月30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郵件查詢單在卷可稽(參本院卷p19-21)。聲請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10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榮民就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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