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16號
- 聲請人
- 蘇石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間榮民就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10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7年度再字第100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0日寄存於臺北青年郵局,聲請人並於同年3月6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郵件掛號查詢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