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84號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台聯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能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8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之3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 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