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84號
上訴人即
- 再審原告
- 台聯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施能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8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之3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