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年訴字第294號
- 原告
- 黃獻民
- 原告
- 陳坤佑
- 原告
- 彭商源
- 原告
- 楊清明
- 被告
-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 代表人
- 張哲平(司令)住同上
- 被告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代表人
- 周弘憲(主任委員)
- 被告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代表人
- 邱國正(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1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等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