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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9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劉穎怡林秀圓楊坤樵

聲請人
謝宗賢

上列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58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102條第1項、第2 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臺北市政府違法拒不核列聲請人為低收入戶,並發給生活扶助金,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07年8月14日府訴一字第1072091061號訴願決定,已提起行政訴訟。因聲請人窘於生活,且乏經濟上的信用,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101年7月至104年11 月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的中低收入戶;104年12月至105年2月暫核列為低收入戶第1類;105年3月至107年12月改核列為低收入戶第4類,此有臺北市政府107年8月14日府訴一字第1072091061號訴願決定書可資參照。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的當年度一定金額者。聲請人經臺北市政府核列為低收入戶,可見其每月收入是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維持生活已顯困難,即難認有餘裕支應本案訴訟費用新臺幣4,000 元。又佐以聲請人提出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2年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長年無所得,名下亦無任何財產,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的本案(即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58號),依卷內資料,形式上尚難逕認顯無勝訴之望。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9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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