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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許瑞助洪慕芳許麗華

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因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6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以107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此有上開裁定附於本院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3頁)。則上開本院裁定乃係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自不得抗告,抗告人卻對之提起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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