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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再字第2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曹瑞卿林麗真林淑婷

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107年度救字第11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14日107年度救字第110號確定裁定不服,具狀提出抗告,應視為聲請再審,惟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0月3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0頁)。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再審另有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經本院以107年9月14日107年度救字第161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聲請人自應遵期如數補繳裁判費。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8至76頁),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再字第2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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