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再字第4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玫君梁哲瑋侯志融

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107年度救再字第1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29日107年度救再字第14號確定裁定不服,具狀提起抗告,應視為聲請再審,惟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院卷第80頁),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及國內郵件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2至85頁)。聲請人另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前亦經本院以107年12月7日107年度救字第212號裁定(本院卷第74至76頁)駁回聲請確定,聲請人自應遵期如數補繳裁判費。聲請人雖於108年1月29日復具狀就前開補費裁定表明抗告之旨,惟該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應併同本案裁判明不服。另其中述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未據提出新釋明資料。查聲請人迄未遵期補繳,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本院卷第97至105頁),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侯 志 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再字第44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