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簡抗再字第4號
- 聲請人
- 粟振庭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提起抗告者,視為聲請再審。次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本院107年度簡抗字第6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視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人對本件再審曾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7年度救字第82號裁定駁回。本院於107年8月8日以107年度簡抗再字第4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月13日送達由聲請人之同居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