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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5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許瑞助鍾啟煌楊得君

原告
蔡太國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王綉忠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被告依據檢舉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通報資料,查得原告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於民國100年間銷售房屋,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71萬4,286元,逃漏營業稅額8萬5,714元,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8萬5,714元,並處罰鍰25萬7,142元。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前開補稅及罰鍰處分,金額均為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區○○街000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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