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1號
- 上訴人
- 劉文義等255人(姓名及住所詳如附表所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漢中 律師
陳漢笙 律師
何姿穎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被上訴人代表人周志宏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起訴時,被上訴人代表人為李逸洋,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31日宣判、109年9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被上訴人代表人則於109年9月1日變更為周志宏,經被上訴人新任代表人於109年9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仍應由本院裁定,且經核其聲明亦符合前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