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1號
107年度救字第222號
- 原告
- 粟信富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
- 被告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蘇鈞堅
上列當事人間牌照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對其補徵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於民國107年1月3日至同年4月25日使用牌照稅新臺幣2,204元之處分,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駁回其所提訴願之民國107年11月15日府訴一字第10720917512號訴願決定,及被告應作成免徵牌照稅之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作成上開補徵稅額處分之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其機關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