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3號
- 原告
- 粟振庭
- 被告
- 財政部
- 代表人
- 蘇建榮(部長)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慈美(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本件被告財政部代表人原為許虞哲,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蘇建榮,茲已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財政部之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民國106年12月27日財北國稅法一字第1060044404號復查決定,惟核該復查決定,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核定原告其106年7至9月補徵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2,487元,係所核課之稅額在40萬元以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均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內,是本件自應由該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