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號
- 原告
- 汎理大陸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致傑(董事)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沈榮津(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原處分(因原告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投資之廣告行為,經處新台幣10萬元)及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街00號,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