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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30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玉卿鍾啟煒李君豪

聲請人
彭耀華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本院108年6月27日108年度全字第30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第239條規定:「……第233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前述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其聲請不符上開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裁定駁回聲請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8年8月30日以108年度裁字第124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聲請人就本院裁定聲請補充裁判,前經本院於108年12月23日、109年3月30日、4月30日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再於109年5月15日(本院收狀日)具狀聲請補充判決。查聲請人於108年6月14日提出假處分聲請,其聲明記載:「相對人應命所轄福利事業處與聲請人,就永和秀朗福利站『免建照』委建築師辦理事項,與聲請人訂立行政契約(本約10萬元及50萬元追加服務費),並註銷福利事業處所交天地建築師事務所向新北市政府所核給之免建照申請書。」業經本院以108年6月27日108年度全字第30號裁定主文記載:「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已就聲請人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符,自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全字第3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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