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618號
- 上訴人
- 劉雲光
- 即原告
- 王佳麟
- 即原告
- 鄭鈞介
- 即原告
- 陳宗熙
- 即原告
- 彭瑞斌
- 即原告
- 孟繁信
- 即原告
- 趙慶華
- 即原告
- 蔡光爵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祐豪 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 即被告
- 代表人
- 熊厚基(司令)
- 被上訴人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即被告
- 代表人
- 馮世寬(主任委員)
- 被上訴人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 即被告
- 代表人
- 周弘憲(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本院108年度年訴字第6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6日送達共同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