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再字第45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108年度救字第28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確定的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亦為聲請再審的合法要件。又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聲請再審不合法,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2日108年度救字第283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09年1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17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3頁)。聲請人雖曾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然已經本院108年12月25日108年度救字第300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7-39頁),是聲請人仍應先行繳納裁判費,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本院卷第81-89頁),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